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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有官者笞七下,准赎元宝钞一贯。州县城池相离远
,其间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
以上者,设立巡防弓手,合用
仗,必须完备,令本县长官提调。不及二十
者,依数差补。若无村店去
,或五七十里,创立聚落店舍,亦须及二十
数。其巡军别设,不在
数之内。关津渡
,必当设立店舍弓手去
,不在五七十里之限。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当差
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诸
人等
内,每一百
内取中
一名充役,与免本
合着差发,其当
推到合该差发数目,却于九十九
内均摊。若有失盗,勒令当该弓手,定立三限盘捉,每限一月。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
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外据弓手,如一月不获,
盗决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月不获,
盗二十七下,窃盗一十七下;三月不获者,
盗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限内获贼,数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至元三年,省
议:“随路
数,多寡不同,兼军站不该差发,似难均摊。拟合斟酌京府司县合用人数,止于本
包银丝线,并止纳包银
计内,每一百
选差中
一名当役,本
合当差发税银,却令九十九
包纳。”从之。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军,其所辖州县合设弓手,俱于本路包银等
选丁多
壮者充,验各
州县
数多寡、驿程
慢设置,合用
仗,各人自备。
八年,御史台言:“诸路宜选年壮熟闲弓
之人,以备巡捕之职。弓手数少者,亦宜增置。除捕盗防转,不得别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两城兵
司,各主捕盗之任。南城三十二
,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
,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贼巡
,先令执持闷
以行,贼众多有弓箭,反致巡军被伤。今议给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县五副,各令置备防盗。”从之。
仁宗延祐二年,从江南行御史台请,以各
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罢之,还当民役,别于相应
内补换。
急递铺兵
古者置邮而传命,示速也。元制,设急递铺,以达四方文书之往来,其所系至重,其立法盖可考焉。
世祖时,自燕京至开平府,复自开平府至京兆,始验地里远近,人数多寡,立急递站铺。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则设一铺,于各州县所
民
及漏籍
内,签起铺兵。
中统元年,诏:“随
官司,设传递铺驿,每铺置铺丁五人。各
县官,置文簿一
付铺,遇有转递文字,当传铺所即注名件到铺时刻,及所辖转递人姓名,置簿,令转送人取下铺押字
收时刻还铺。本县官司时复照刷,稽滞者治罪。其文字,本县官司绢袋封记,以牌书号。其牌长五寸,阔一寸五分,以绿油黄字书号。若系边关急速公事,用匣
封锁,于上重别题号,及写某
文字,发遣时刻,以凭照勘迟速。其匣
长一尺,阔四寸,
三寸,用黑油红字书号。已上牌匣俱系营造小尺,上以千字文为号,仍将本
地境、置立铺驿卓望地名,递相传报。”铺兵一昼夜行四百里。各路总
府委有俸正官一员,每季亲行提
。州县亦委有俸末职正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初犯事轻者笞四十,赎铜,再犯罚俸一月,三犯者决。总
府提
官比总
减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赎铜,再犯罚俸半月,三犯者决。铺兵铺司,痛行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