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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四(4/5)

七下,有官者笞七下,准赎元宝钞一贯。州县城池相离远,其间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以上者,设立巡防弓手,合用仗,必须完备,令本县长官提调。不及二十者,依数差补。若无村店去,或五七十里,创立聚落店舍,亦须及二十数。其巡军别设,不在数之内。关津渡,必当设立店舍弓手去,不在五七十里之限。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当差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诸人等内,每一百内取中一名充役,与免本合着差发,其当推到合该差发数目,却于九十九内均摊。若有失盗,勒令当该弓手,定立三限盘捉,每限一月。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外据弓手,如一月不获,盗决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月不获,盗二十七下,窃盗一十七下;三月不获者,盗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限内获贼,数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至元三年,省议:“随路数,多寡不同,兼军站不该差发,似难均摊。拟合斟酌京府司县合用人数,止于本包银丝线,并止纳包银计内,每一百选差中一名当役,本合当差发税银,却令九十九包纳。”从之。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军,其所辖州县合设弓手,俱于本路包银等选丁多壮者充,验各州县数多寡、驿程慢设置,合用仗,各人自备。

八年,御史台言:“诸路宜选年壮熟闲弓之人,以备巡捕之职。弓手数少者,亦宜增置。除捕盗防转,不得别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两城兵司,各主捕盗之任。南城三十二,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贼巡,先令执持闷以行,贼众多有弓箭,反致巡军被伤。今议给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县五副,各令置备防盗。”从之。

仁宗延祐二年,从江南行御史台请,以各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罢之,还当民役,别于相应内补换。

急递铺兵

古者置邮而传命,示速也。元制,设急递铺,以达四方文书之往来,其所系至重,其立法盖可考焉。

世祖时,自燕京至开平府,复自开平府至京兆,始验地里远近,人数多寡,立急递站铺。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则设一铺,于各州县所及漏籍内,签起铺兵。

中统元年,诏:“随官司,设传递铺驿,每铺置铺丁五人。各县官,置文簿一付铺,遇有转递文字,当传铺所即注名件到铺时刻,及所辖转递人姓名,置簿,令转送人取下铺押字收时刻还铺。本县官司时复照刷,稽滞者治罪。其文字,本县官司绢袋封记,以牌书号。其牌长五寸,阔一寸五分,以绿油黄字书号。若系边关急速公事,用匣封锁,于上重别题号,及写某文字,发遣时刻,以凭照勘迟速。其匣长一尺,阔四寸,三寸,用黑油红字书号。已上牌匣俱系营造小尺,上以千字文为号,仍将本地境、置立铺驿卓望地名,递相传报。”铺兵一昼夜行四百里。各路总府委有俸正官一员,每季亲行提。州县亦委有俸末职正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初犯事轻者笞四十,赎铜,再犯罚俸一月,三犯者决。总府提官比总减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赎铜,再犯罚俸半月,三犯者决。铺兵铺司,痛行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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