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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中
细潜
,佣夫贩
为
贼所遣,无一举发,而
门富豪跼蹐无宁居。其徒黠者恣行请托,稍拂其意,飞诬立构,摘竿牍片字,株连至十数人。姜采、熊开元下狱,帝谕掌卫骆养
潜杀之。养
上语,且言:“二臣当死,宜付所司,书其罪,使天下明知。若
使臣杀之,天下后世谓陛下何如主?”会大臣多为采等言,遂得长系。此养
之可称者,然他事肆
亦多矣。
锦衣旧例有功赏,惟缉不轨者当之。其后冒滥无纪,所报百无一实。吏民重困,而厂卫题请辄从。隆庆初,给事中欧
一敬极言其弊,言:“缉事员役,其势易逞,而又各类计所获功次,以为升授。则凭可逞之势,邀必获之功,枉人利己,何所不至。有盗经
首幸免,故令多引平民以充数者;有括家
为盗赃,挟市豪以为证者;有潜构图书,怀挟伪批,用妖言假印之律相诬陷者;或姓名相类,朦胧见收;父诉
孝,坐以忤逆。所以被访之家,谚称为刬,毒害可知矣。乞自今定制,机密重情,事
宪典者,厂卫如故题请。其情罪不明,未经谳审,必待法司详拟成狱之后,方与纪功。仍敕兵、刑二
勘问明白,请旨升赏。或经缉拿未成狱者,不得虚冒比拟,及他词讼不得概涉,以侵有司之事。如狱未成,而官校及镇抚司拷打伤重,或至死者,许法司参治。法司容隐扶同,则听科臣并参。如此则功必覆实,访必当事,而刑无冤滥。”时不能用也。
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敕同内官兴安。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景泰六年,命太监王诚会三法司审录在京刑狱,不及南京者,因灾创举也。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
、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十七年辛卯,命太监怀恩同法司录囚。其后审录必以丙辛之岁。弘治九年不遣内官。十三年,以给事中丘俊言,复命会审。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
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成化时,会审有弟助兄斗,因殴杀人者,太监黄赐
从末减。尚书陆瑜等持不可,赐曰:“同室斗者,尚被发缨冠救之,况其兄乎?”瑜等不敢难,卒为屈法。万历三十四年大审,御史曹学程以建言久系,群臣请宥,皆不听。刑
侍郎沈应文署尚书事,合院寺之长,以书抵太监陈矩,请宽学程罪。然后会审,狱
,署名同奏。矩复密启,言学程母老可念。帝意解,释之。其事甚
,而监权之重如此。锦衣卫使亦得与法司午门外鞫囚,及秋后承天门外会审,而大审不与也。每岁决囚后,图诸囚罪状于卫之外垣,令人观省。内臣曾奉命审录者,死则于墓寝画
,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御史、刑
郎引囚鞠躬听命状,示后世为荣观焉。
成化二年,命内官临斩
盗宋全。嘉靖中,内臣犯法,诏免逮问,唯下司礼监治。刑
尚书林俊言:“
府一
,内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当废祖宗法。”不听。
太祖之制,内官不得识字、预政,备扫除之役而已。末年焚锦衣刑
,盖示永不复用。而成祖违之,卒贻
孙之患,君
惜焉。
译文
有的刑法是明代新创的,不合古制,廷杖、束厂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就是。
这几
刑法杀人极惨,而不依据法律。
继位君主都跟着实行,到明末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历有朝野政令,完全
纵在武夫或宦官手中,确实可叹。
太祖曾经和侍臣讨论君主对待大臣的礼节。
太史令刘基说:“古代公卿犯了罪,准备一盘
,将剑放在盘上,到悔过之室去自刎,不曾轻易折辱他们,故大臣的
面得以保存。”侍读学士詹同于是取《大
礼》和贾谊疏文
献给皇帝,并且说:“古代施刑不加在大夫
上,是为了激励廉耻之心。
一定
这样办,君恩臣礼纔都能尽到。”皇帝认为很对。
洪武六年,工
尚书王肃犯法应受笞刑,太祖说:“六卿
份贵重,不宜因琐事折辱。”命令他用俸禄赎罪。
后来群臣因过失或牵连受到
分,允许用俸禄赎罪,起始于此。
可是永嘉侯朱亮祖父
两人都被鞭笞致死,工
尚书薛祥死于杖下,所以上书者说大臣有罪应行诛杀,不宜加以侮辱。
廷杖的刑罚,亦从太祖开始。
宣德三年,皇帝因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沉湎于酒
,许久不来朝见参拜而发怒,下令将他们
上枷锁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