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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军和杂犯死罪之人押解到刑
,审查登录后下面再执行。
死囚犯的罪名上呈刑
,详细复议认为合律的,待大理寺复
,认为公正,将其收
监狱等候
决。
那些要立即
决的重罪犯,上报批准,即奏请派官员前往行刑。
案情不明或判决失当的,大理寺驳回改正,如果重审后上报驳回三次,而仍旧改拟不当,将主持审讯的官吏上奏弹劾问罪,叫
照驳。
如果疑案消除,判定罪名,囚犯翻供,则改调刭别的衙门审判。
如果两次翻供不服,则将材料全
上奏,会同九卿审讯,叫
圆审。
到三四次审讯后还不服,然后请求皇帝下旨裁决。
垂统四年,对直隶省内判决遣送的制度稍加变革,苦役
放就地判决遣送,判死罪则上奏。
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钮说:“南京的法司多用严刑,
迫囚徒自诬服罪,那些被纠察的案例也不过祇是改正,宣布无罪,这与法律旨意很不相合。”皇帝因此下诏大理寺参验复审刑
制度。
弘治十七年,刑
主事朱鎏说:“刑
罪犯送到大理寺,寺官祇应当驳正错案,不应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回答:“刑
是永乐年间设置的,不可废弃。”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会同诸官审讯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
当初制度,有大案一定由皇帝亲审。
十四年,又命令法司判罪,
照法律
行,然后上奏,由翰林院、给事中和
坊正字、司直郎会同复议,认为公允,再批覆奏议判决。
至此设置政平和讼理两面旗施,审讯罪囚宣布罪行。
皇帝诏谕刑
说:“从现在起,判决罪囚只有武臣和死罪由朕亲自审问,其余罪犯都将其所犯之罪奏上,然后将犯人引到承天门外,叫行人官拿着讼理施,向罪囚传达圣旨;对无罪应予释放的,则举着政平施,宣布皇帝的恩德而释放。”接下去又命令五军都督府、六
、都察院、六科、通政司和詹事府,偶尔还有驸
到场听讼,把受冤枉的记下来,将实情上奏。
没有冤屈的犯死罪以下都
律论罪,各
杂犯准许赎罪。
永乐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员领着法司所判的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拿着符节传达圣旨,会同府、
、通政司和六科等官员审
记录案情,就像洪武时的制度一样。
十七年,皇帝下令,把京城以外的死囚重罪犯,一律带到京城审
记录案情。
仁宗时特别下令内阁学士会审重罪犯,案情可疑的再审一次。
宣德三年上奏重罪犯,皇帝下令多方官员复审,说:“古代断案,一定要咨询三公九卿,以便符合最公
,重视小民
命。
你们前去共同复謇,不要让人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返回上奏,申诉冤情的囚徒有五十六人,皇帝命令法司重新调查
实,并引以为
戒。
天顺三年,皇帝下令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罪犯,叫
朝审。
后来历朝都奉行此制。
成化十七年,命令司礼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员,在大理寺复审罪案,叫
大审。
南京便命令内守备实行。
从此定下制度,每五年便举行-次大审。
起初,成祖制定
审制度,英宗特令实行朝审,到现在又有大审,大审后定为可怜悯、可怀疑的便释放,曾一度比
审时翻倍。
内阁参与审案一事,从宪宗时废除,到隆庆元年,
拱又推行。
旧例,朝审时由吏
尚书执笔,是
拱当时正好兼任吏
尚书的缘故。
到万历二十六年朝审时,吏
尚书空缺,让
尚书杨俊民主持。
三十二年又缺,让
尚书趟世卿主持。
崇祯十五年,命令首辅周延儒和三法司清理拖延日久的案
,说是
于皇上特旨。
大审,从万历二十九年旷废不再举行,四十四年纔恢复实行。
审开始于永乐二年,祇判决遣发轻罪犯,命令罪人
狱听候审理而已。
不久就扩大到判
苦役和
放以下的罪。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皇帝接连训谕三法司抄录在押囚徒的罪状呈上,共判决遣发二千八百余人。
七年二月,皇帝亲自审阅法司所上奏的囚犯罪状,判决遣发一千余人。
纳钱财赎罪,碱等
理罪犯,
审从此开始。
六月,又因为天气暑
,皇帝下令除实犯死罪以外的犯人,一律及早发
,并且迅速传旨训谕京城和各地官署都照此办理。
成化年问,
审开始有了重罪可怜可疑、轻罪减等、
枷示众赎罪释放等规定。
正德元年,掌
大理寺的工
尚书杨守随说:“每年熟审规定,只在北京施行而不在南京施行。
五年一次复审的规定,北京施行,而外地不施行。
现在宜推行到南京,凡复审罪囚都由三法司会审,那些在外复审的,都
此例办理。”皇帝准奏。
嘉靖十年,皇帝下令,每年
审和五年一次大审期问,杂犯死罪与相当于五年苦役的囚犯,都减等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
言:“五、六月问,应予释放的笞罪犯和应该碱等的苦役犯,也应当仿照成化时恩泽施于
枷示众者一样,暂时予以蠲免,到六月即停止。
南京法司也照此办理。”皇帝答复许可。
隆庆五年,下令赃银祇有十两以上的罪犯,或监禁日久而
嗣已绝,或死去的罪犯,熟审不再追究,释放他的家属。
万历三十九年,正值大暑减刑,而
审判决可悯、可疑犯人的奏疏还没有下达。
刑
侍郎沈应文因见囚徒长久滞留狱中,请求暂时豁免可悯可疑的案犯。
皇帝未予答复。
第二天,法司把犯了杖刑、苦役和充军而未
理的囚犯五十三人,
籍贯全
发送到大兴和宛平县监禁,听候
置,然后纔写疏上奏皇帝。
神宗也不责备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