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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治鄙
等
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
成化十二年,因鄙、襄
亡人民多次叛
,派遣都御史安抚,于是奏请设官抚治这里。
万历二年,因为抚治办事权力不集中,添加提督军务兼抚治职衔。
九年裁革,十一年恢复设置。
赞理松潘地方军务一员。
正统四年以王翱担任此职。
即通政使司,设有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有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
它的下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
接受内外奏章上疏陈述
奏封还驳正的事务。
所有各地陈述事情
献对策,申诉冤情积滞幽隐案件,或上告不守法律的人或事等事务,从底簿中誊写申诉上告原委,
状上奏报告。
凡是天下大臣平民密封
递,立刻在公厅上开启审看,节录焉副本,然后上奏报告。
即使五军、六
、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事件的,他们
奏仍用本司印章。
所有各司公文、勘合辨明验证妥当,编号注明记录,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加盖印章。
所有朝廷以外官员的题奏、奏本,京官的奏本,一并接受,在早朝时汇集并且
呈。
有径直密封上奏的则参酌驳正。
午朝则摘引上奏大臣平民的议政言论,有机密便随时
奏。
有违背错误便登记下来汇总请示裁定。
所有抄录发送、驳正各司公文以及符契、诉状、拘捕件数、服役人员,月终类集上奏,岁终汇总上奏。
凡是讨论政治大事、大案以及聚集推荐文武大臣。
一定参加。
起初,洪武三年设置察言司,-设置司令二人,掌
接受各地奏章,不久废除。
十年,设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告谕他们说:“政事如同
,希望它常常畅通,因此以‘通政’命名官职。
你们要审察命令以端正各政府
门,通达幽
隐微以通畅各
政务。
应当上奏的不要忌惮避讳,应当驳正的不要附和从众,应当阐明的不要隐瞒,应当引见的不要阻碍非难。”十二年,调拨承敕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为它的下属。
建文年问,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设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
成祖恢复旧有制度。
成化二年设置提督誊黄右通政,不办理本司政务,登录武官黄卫所承袭替代的缘故,以征选事务。
万历九年革除。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
它的下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
左、右二寺,各有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从六品,后来革除右寺副一人。
评事四人,正七品。
起初设右评事八人,后来革除四人。
卿掌
审讯平反刑狱的政令。
少卿、寺丞辅助他。
左、右寺分别负责京城地区、十三布政司刑法的事务。
凡是刑
、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提审案件,都要移
提审记录,引送囚犯,到大理寺详细审讯。
左、右寺寺正,各自依照所
辖的复审。
已经
照法律条文,必须复查其条款罪证,情理公允罪证符合,纔呈
公堂准许拟定上奏。
不符合便驳正下令改拟,称为照驳。
三次拟文不恰当,便督责审讯官,称为参驳。
有不符合法律轻罪重判或不当判而判刑的,调其它
门再审,称为番异。
仍然不满意,便奏请下发九卿会同审理,称为圆审。
已经审讯允当而招供原因不明,移
再审,称为追驳。
多次追驳不相符合,便奏请下旨发藩,称为制决。
所有案件已经结案,未经本寺评审允当,各
门不得发
送遣。
有误便纠正。
起初,昊元年,设置大理司卿,官秩正三品。
洪武元年革除。
三年,设置磨勘司,所有各司刑法、财政,有冤枉隐瞒不报的,审查他的功过上奏。
不久也革除。
洪亟三年设置磨勘司,设司令、司丞。
七年,增设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领官五人,分为四科。
十年革除。
十四年恢复设置磨勘司,设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
二十年又罢除。
十四年,恢复设置大理寺,改卿的官秩为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
它的下属,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八人。
又设置审刑司,共同审断各
案件。
凡是大理寺所办理的案件,审刑司再详细审议。
审刑司设左、右审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详议各三人,正七品。
十七年,在太平门外改建刑
、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官署,命名那个地方称作贯城。
十九年,罢除审刑司。
二十二年恢复,卿官秩正三品。
少卿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五品。
它的左、右寺官和过去一样。
二十九年,又罢除,完全移
案卷于后湖。
建文初年恢复设置,改左、右寺为司,寺正为都评事,寺副为副都评事,司务为都典簿。
司务,洪武二十六年设置。
成祖初年,仍旧设置大理寺,它的左、右寺设官,恢复如同洪武时。
又因左、右二寺评事多少不一,所
理事务也繁简不均,以二寺评事均分,左、右各六人,如同刑
、都察院十二司
,各自带
直接辖属地方审录。
起初,尽垦设左评事四员,分
在京各司以及直隶卫所、府州县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