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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业,以主事一人监督之。考稽学官之贤否、肄习之勤怠以闻。诸司官署供应有柴薪,直衙有皂隶,视官品为差。
初,洪武元年置兵
。六年,增尚书一人,侍郎一人。置总
、驾
并职方三
,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如吏
之数。十三年,升
秩,设尚书、侍郎各一人,又增置库
为四属
,
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十四年,增试侍郎一人。二十二年改总
为司
。二十九年,定改四
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惟职方仍旧名。)景泰中,增设尚书一人,协理
事,天顺初罢。隆庆四年添注侍郎二人,寻罢。万历末年复置。
协理京营戎政一人,(或尚书,或侍郎,或右都御史。)掌京营
练之事。永乐初,设三大营,总于武将。景泰元年始设提督团营,命兵
尚书于谦兼领之,后罢。成化三年复设,率以本
尚书或都御史兼之。嘉靖二十年,始命尚书刘天和辍
务,另给关防,专理戎政。二十九年,以“总督京营戎政”之印畀仇鸾,而改设本
侍郎协理戎政,不给关防。万历九年裁革,十一年复设。天启初,增设协理一人,寻革。崇祯二年复增一人,以庶吉士刘之纶为兵
侍郎充之。
刑
。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正统六年,十三司俱增设主事一人。成化元年增设四川、广西二司主事各一人,后革。万历中,又革湖广、陕西、山东、福建四司主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各一人。司狱司,司狱六人,(从九品。)
尚书,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侍郎佐之。
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浙江司带
崇府、中军都督府、刑科、内官、御用、司设等监,在京金吾前、腾骧左、沈
右、留守中、神策、和
、武功右、广洋八卫,蕃牧千
所,及两浙盐运司,直隶和州,涿鹿左、涿鹿中二卫。 江西司带
淮、益、弋
、建安、乐安五府,前军都督府,御
监,火药、酒醋、面觔等局,在京府军前、燕山左、留守前、龙骧、宽河、忠义前、忠义后、永清右、龙江左、龙江右十卫,及直隶庐州府,庐州、六安、九江、武清、宣府前、龙门各卫。 湖广司带
楚、岷、吉、荣、辽五府,右军都督府,司礼、尚宾、尚膳、神
等监,天财库,在京留守右、虎贲右、忠义右、武功左、茂陵、永陵、江淮、济川、
军右九卫,及兴都留守司,直隶宁国、池州二府,宣州、神武中、定州、茂山、保安左、保安右各卫,渤海千
所。福建司带

、太仆寺、
科、宝钞提举司、印绶、都知等监,甲字第十库,在京金吾后、应天、会州、武成中、武功中、孝陵、献陵、景陵、裕陵、泰陵十卫,牧
千
所,及福建盐运司,直隶常州府、广德州,中都留守左、留守中、定边、开平中屯各卫,
峪千
所。 山东司带
鲁、德、衡、泾四府,左军都督府,宗人府,兵
,尚宝司,兵科,典牧所,会同馆,供用库,戈戟司,司苑局,在京羽林右、沈
左、长陵三卫,奠靖千
所,及山东盐运司,中都留守司,辽东都司,辽东行太仆寺,直隶凤
府,滁州、凤
、皇陵、长淮、泗州、寿州、滁州、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后各卫,安东中护卫,
河、龙门、宁靖各千
所。 山西司带
晋、代、沈、怀仁、庆成五府,翰林院,钦天监,上林苑监,南、北二城兵
司,混堂司,甜
房,在京旗手、金吾右、骁骑右、龙虎、大宁中、义勇前、义勇后、英武八卫,及直隶镇江府、徐州,镇江、徐州、沈
中屯各卫,沈
中护卫,倒
关、平定各千
所。河南司带
周、唐、赵、郑、徽、伊、汝七府,礼
,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詹事府,国
监,礼科,中书舍人,神乐观,牺牲所,兵仗局,灵台、钟鼓等司,东城兵
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府军右、武德、留守后、神武左、彭城六卫,及两淮盐运司,直隶淮安、扬州二府,淮安、大河、邳州、扬州、
邮、仪真、宿州、武平、归德、宁山、神武右各卫,海州、盐城、通州、汝宁各千
所。 陕西司带
秦、韩、庆、肃四府,后军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监,针工局,西城兵
司,在京府军后、腾骧右、豹韬、鹰扬、兴武、义勇右、康陵、昭陵、龙虎左、横海、江
十一卫,及河东盐运司,陕西行太仆寺,甘肃行太仆寺,直隶太平府,建
、保定左、保定右、保定中、保定前各卫,平凉中护卫。 四川司带
蜀府,工
,工科,巾帽、织染二局,僧
录司,在京府军、金吾左、济川、武骧右、大宁前、蔚州左、永清左、广武八卫,及直隶松江、大名二府,金山、怀安、怀来各卫,神木千
所。 广东司带
应天府,在京锦衣、府军左、虎贲左、济
、留守左、
军左、飞熊七卫,及直隶延庆州,怀来千
所。 广西司带
靖江府,通政司,五军断事司,中城兵
司,宝钞、银作二局,在京羽林前、燕山右、燕山前、大兴左、通州、武骧左、镇南、富峪八卫,及直隶安庆、徽州二府,安庆、新安、通州左、通州右、延庆、延庆左、延庆右各卫。 云南司带
顺天府,太医院,仪卫、惜薪等司,承运库,及直隶永平、广平二府,镇海、真定、永平、山海、卢龙、东胜左、东胜右、抚宁、密云中、密云后、大同中屯、潼关、营州五屯、万全左、万全右各卫,宽河、武定、蒲州各千
所。 贵州司带
吏
,吏科,司菜局,及长芦盐运司,大宁都司,万全都司,直隶苏州、保定、河间、真定、顺德五府,苏州、太仓、蓟州、遵化、镇朔、兴州五屯,忠义中、涿鹿、河间、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德州、宣府左、宣府右、开平、保安、蔚州、永宁各卫,梁城、兴和、广昌各千
所。)
照磨、检校,照刷文卷,计录赃赎。司狱,率狱吏,典囚徒。凡军民、官吏及宗室、勋戚丽于法者,诘其辞,察其情伪,傅律例而比议其罪之轻重以请。诏狱必据爰书,不得逢迎上意。凡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经请议著为令甲者,不得引比。凡死刑,即决及秋后决,并三覆奏。两京、十三布政司,死罪囚岁谳平之。五岁请敕遣官,审录冤滞。霜降录重囚,会五府、九卿、科
官共录之。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夏月
审,免笞刑,减徒、
,
轻系。遇岁旱,特旨录囚亦如之。凡大祭止刑。凡赎罪,视罪轻重,斩、绞、杂犯、徒末减者,听收赎。词诉必自下而上,有事重而迫者,许击登闻鼓。四方有大狱,则受命往鞫之。四方决囚,遣司官二人往莅。凡断狱,岁疏其名数以闻,曰岁报;月上其拘释存亡之数,曰月报。狱成,移大理寺覆审,必期平允。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严固扃钥,省其酷滥,给其衣粮。囚病,许家人
视,脱械锁医药之。簿录俘囚,
没官私
婢,咸籍知之。官吏有过,并纪录之。岁终请湔涤之。以名例摄科条,以八字括辞议,(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以五服参情法,以墨涅识盗贼。籍产不
莹墓,籍财不
度支,宗人不即市,
人不即狱,悼耄疲癃不即讯。(详《刑法志》。)
洪武元年置刑
。六年,增尚书、侍郎各一人。设总
、比
、都官
、司门
,
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
、比
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八年,以
事浩繁,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十三年,升
秩,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属
,
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
、比
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门主事各二人,寻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侍郎。)二十二年,改总
为宪
。二十三年,分四
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
,(浙江
兼领云南。)
各设官,如
之制。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永乐元年以北平为北京。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
阯三司。宣德十年,革
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
工
。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营缮、虞衡、都
、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后增设都
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一人,(从五品,后增设营膳司员外郎二人,虞衡司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正六品,后增设都
司主事五人,营膳司主事三人,虞衡司主事二人,屯田司主事一人。)所辖,营缮所,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所丞二人。(正九品)文思院,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
作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后革。)鞍辔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隆庆元年,大使、副使俱革。)宝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嘉靖间革。)颜料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后革。)军
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后革一人。)节慎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嘉靖八年设。)织染所、杂造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广积、通积、卢沟桥、通州、白河各
分竹木局,大使各一人,副使各一人。大通关提举司,提举一人,(正八品,万历二年革。)副提举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后副提举、典史俱革。)柴炭司,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尚书,掌天下百官、山泽之政令。侍郎佐之。
营缮,典经营兴作之事。凡
殿、陵寝、城郭、坛场、祠庙、仓库、廨宇、营房、王府邸第之役,鸠工会材,以时程督之。凡卤簿、仪仗、乐
,移内府及所司,各以其职治之,而以时省其
洁,而董其窳滥。凡置狱
,必如律。凡工匠二等:曰
班,三岁一役,役不过三月,皆复其家;曰住坐,月役一旬,有稍
。工役二等,以
罪人输作者,曰正工,曰杂工。杂工三日当正工一日,皆视役大小而拨节之。凡
料储偫,曰神木厂,曰大木厂,以蓄材木,曰黑窑厂,曰琉璃厂,以陶瓦
,曰台基厂,以贮薪苇,皆籍其数以供修作之用。
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凡鸟兽之
、
革、骨角、羽
,可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
、军实之用,岁下诸司采捕。
课禽十八、兽十二,陆课兽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时。冬
之
,罝罛不施川泽;
夏之
,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若害兽,听为陷阱获之,赏有差。凡诸陵山麓,不得
斧斤、开窑冶、置墓坟。凡帝王、圣贤、忠义、名山、岳镇、陵墓、祠庙有功德于民者,禁樵牧。凡山场、园林之利,听民取而薄征之。凡军装、兵械,下所司造,同兵
省之,必程其
致。凡陶甄之事,有岁供,有暂供,有停减,籍其数,会其
,毋轻毁以费民。凡诸冶,饬其材,审其模范,付有司。钱必准铢两,
于内府而颁之。牌符、火
,铸于内府,禁其以法式
于外。凡颜料,非其土产不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