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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四十三(9/10)

的衣服。

洪武十四年,改用金的鹅装饰的帽,黑漆描绘填嵌赤金的荔枝铜钉式样,每五颗铜钉搅集一,四面稍起边框横栏,青腰带束缚住它。

洪武二十二年,命令将军、力士、校尉、旗军,平常巾或磕脑。

洪武二十五年命令校尉、力士,值班时穿靴,外时不允许穿靴。

刻期的冠服。

宋朝设置快行跟从官,明朝初年称之为刻期。

巾,穿前背后锈有鹰鸥纹的衣服,腰纹,线织袄,各的宽匾形丝带,大象牙雕环,绑八带鞋。

洪武六年,只用象牙雕刻成的带环,其余与平民相同。

儒学之士、生员、在园监学习的监生的巾衣服。

洪武三年,下令读书人四方平定巾。

洪武二十三年,制定儒士、秀才衣服式样,从领到下裙,离地一寸,衣袖长度超过手,折叠回来的分离肘三寸。

洪武二十四年,认为读书人的巾衣服,与下级官吏没有区别,应当区别开来,命令工设讣式样呈。

太祖亲自察看,总共修改了三次纔决定。

生员的栏衫,采用玉布绢制作,宽袖黑边,黑丝绳巾垂带。

通过科举考试监的,不改变所穿的衣服。

洪武末年,允许帽,后来便私自了。

洪熙年间,皇帝问穿蓝衣服的是何人,左右侍从回答说是监生。

皇帝说:“穿青衣服比较好。”于是变成青圆领。

嘉靖二十二年,礼说读书人帽衣服诡怪奇异,有的用凌云巾等式样的巾,很违背礼法制度,诏令有关门禁止这类现象。

万历二年禁止举人、监生、一般儒生越级用忠静冠巾,锦绮料镶饰的鞋以及张设伞盖,,违背的送五城御史定罪。

平民的冠服。

明朝初年,平民结婚,允许借穿九品衣服。

洪武三年,平民起初四带巾,改成四方平定巾,驳杂颜的圆领衣,不允许用黄

又命令男女衣服,不能越分采用金绣、锦绮、纡丝、绫罗这些衣料,只许采用绸、绢、素纱,他们的靴不能剪裁制作样以及用金线装饰。

首饰、钗、镯不允许用金玉、珍珠翡翠,只能用银。

洪武六年,命令平民缀在巾上的环不能用金玉、玛瑙、珊瑚、琥珀。

品级的人相同。

平民的帽,不能用,帽珠祇许用晶、香木。

洪武十四年,命令农民穿绸、纱、绢、布,商人祇许穿绢、布。

农民家中如有一个人是商人,也不能穿绸、纱。

洪武二十二年,命令农民可以斗笠、蒲笠,在集市中时不禁止,不亲自从事农业生产者不允许。

洪武二十三年,命令规定年有德的平民衣服的式样,袖长度超过手,折叠回来的分离肘三寸;平民衣服的长度,离地五寸,袖长超过手六寸,袖宽一尺,袖宽五寸。

洪武二十五年,因为民间违背禁令,靴巧妙地裁剪样,用金线蓝带镶嵌,诏令礼严禁平民穿靴,只许穿札翰鞋,惟有北方苦于严寒,允许穿靴。

正德元年禁令商贩、仆人役夫、娼、卑贱的人不允许穿貂裘。

正德十六年,禁止士兵平民穿紫,在门或四狼的,负责侦察搜捕事务的人会逮捕他们。

百姓的妻的冠服。

洪武三年规定制度,百姓的妻,首饰采用银镀金,耳环用金珍珠,臂钏镯用银,穿浅团衫,用纡丝、绫罗、绸绢。

洪武五年,下令民间妇人的礼服只能用紫绸,不许用金缕刺绣,袍只许紫、绿、桃红以及各浅淡的颜,不许用大红、鸦青、黄,带用蓝丝麻织

嫁的女,梳三个小发髻,金钗,珍珠装饰的巾,窄袖褙

凡是女仆,式发髻,丝麻织制的窄领长袄,长裙。

年幼的女仆,,一对发髻,长袖短衣,长裙。

成化十年下禁令,官员平民妇女不能越分穿浑金衣服,宝石首饰。

正德元年,命令士兵平民妇女不许穿用嵌金线的衣服、帷幕,宝石首饰、镯臂钏。

协律郎、乐生、舞生的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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