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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3/3)

掊衡量。 胶离朱之目, 野之耳。 泛然不系, 反乎天牧;不训不营, 相忘江湖。 朝廷阒而若无人, 民则至死不往来。 可得而论, 难得而行也。

“俗儒徒闻周以仁兴, 秦以严亡, 而未觉周所以得之不纯仁, 而秦所以失之不独严也。

昔周用刑, 刖足劓鼻。 盟津之令, 后至者斩, 毕力赏罚, 誓有孥戮。 考其所为, 未尽仁也。 及其叔世, 罔法玩文, 人主苛, 号令不宇宙, 礼乐征伐, 不复由己。 群下力竞, 还为长蛇。 伐本源, 毁冠裂冕。 或沈之于汉, 或之一彘。 失柄之败, 由于不严也。

秦之初兴, 官人得才。 卫鞅由余之徒, 式法于内;白起王翦之, 攻取于外。 兼弱攻昧, 取威定霸, 吞噬四邻, 咀嚼群雄, 拓地攘戎, 龙变龙视, 实赖明赏必罚, 以基帝业。 降及杪季, 骄于得意, 穷奢极泰。 加之以威, 筑城万里, 离千余, 锺鼓女乐, 不徒而。 骊山之役, 太半之赋, 闾左之戍, 坑儒之酷, 北击猃狁, 南征百越, 暴兵百万, 动数十年。 天下有生离之哀, 家怀怨旷之叹。 白骨成山, 虚祭布野。 徐福而重号兆之雠, 赵而屯豺狼之党。 天下反, 十室九空。 其所以亡, 岂由严刑? 此为秦以严得之, 非以严失之也。

“且刑由刃也, 巧人以自成, 拙者以自伤, 为治国有而助之以刑者, 能令慝伪不作, 凶邪改志。 若纲绝网紊, 得罪于天, 用刑失理, 其危必速。 亦犹火者所以活人, 亦所以杀人, 存乎能用之与不能用。

“夫症瘕不除, 而不修越人之术者, 难图老彭之寿也。 党实繁, 而不严弹违之制者, 未见其长世之福也。 但当简于张之徒, 任以法理世;选赵陈之属, 季以案劾。 明主留神于上, 忠良尽诚于下, 见不善则若鹰鹯之搏鸟雀, 睹萌则若草雉田之芟芜秽。 庆赏不谬加, 而诛戮不失罪, 则太平之轨不足迪。 令而不犯, 可庶几废刑致治, 未敢谓然也。”

或曰:“然则刑罚果所以助教兴善, 式曷轨忒也。 若夫古之刑, 亦可复与? ”

抱朴曰:“曷为而不可哉! 昔周用刑, 积祀七百。 汉氏废之, 年代不如。 至于改以鞭笞, 大多死者。 外有轻刑之名, 内有杀人之实也。 及于犯罪, 上不足以至死, 则其下唯有徒谪鞭杖, 或遇赦令, 则无损;且髡其更生之发, 挝其方愈之创, 殊不足以惩次死之罪。 今除刑, 则死罪之下无复中刑在其间, 而次死罪不得不止于徒谪鞭杖, 是轻重不得适也。 又犯罪者希而时有耳, 至于杀之则恨重, 而鞭之则恨轻, 犯此者为多。 今不用刑, 是次死之罪, 常不见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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