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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云:“舅氏千万。”延之至舍乃活。问晋客,云:“死来五六日。”韦冰宅住上元,即以延之重生其明日韦冰卒。(
《广异记》)
张质
张质者,猗氏人,贞元中明经。授亳州临涣尉。到任月余,日暮,见数人持符来追,其仆亦持
俟于阶下,乘
随之
县门。县吏列坐门下,略无起者。质怒曰:“州司暂追,官不遽废,(“废”原作“发”,据明抄本改。)人吏敢无礼耶?”人亦不顾。
数十里,至一柏林,使者曰:“到此宜下
。”遂步行百余步,
城,直北有大府门,署曰:“北府。”
府,径西有门,题曰“推院”,吏士甚众。门人曰:“临涣尉张质。”遂
。见一
须髯衣绯人,据案而坐,责曰:“为官本合理人,因何曲推事,遣人枉死?”质被捽抢地。呼曰:“质本任解褐得,到官月余,未尝推事。”又曰:“案牍分明,诉人不远。府命追勘,仍敢言欺。”取枷枷之。质又曰:“诉人既近,请与相见。”曰:“召冤人来。”有一老人眇目,自西房
,疾视质曰:“此人年少,非推某者。”仍刺录库检猗氏张质,贞元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临涣尉。又检诉状被屈事,又牒
亳州。其年三月,临涣见任尉年名,如已受替,替人年名,并受上月日。得牒,其年三月,见任尉江陵张质,年五十一。贞元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任,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受替。替人猗氏张质,年四十七。检状过。判官曰:“名姓偶同,遂不审勘。本典决十下,改追正
。”执符者复引而回,若行
山,坠于岩下,如梦觉,乃在柏林中,伏于
项上。两肋皆(“两肋皆”原作雨裛背”,据明钞本改。)痛,不能自起,且不知何
。隐隐闻樵歌之声,知其有人,遂大呼救命。樵人来,惊曰:“县失官人及
,此非耶?”竞来问,质不能对。扶正其
,策以送归(“策”原作“荣”“送”下原阙“归”字,据明钞本改补。)县。质之
为鬼所取,(“取”原作“加”,据明钞本改。)仆人不知。县既失质,其宰惑之,且疑质之初临,严于吏,吏怨而杀之。是夜坐门者及门人当宿之吏,莫不禁锢。寻求不得者,已七日矣。质归,憩数日,方能言,然神识遂阙。(
《续玄怪录》)
郑洁
郑洁,本荣
人,寓于寿
郡,尝以假摄丞尉求
。婚李氏,则善约之犹
也。洁假摄停秩,寄迹安丰之里。开成五年,四月中旬,日向暮,李氏忽得心痛疾,乃如狂言,拜于空云:“且更乞。”须臾间而卒,唯心尚
耳。一家号恸,呼医命巫。竟无效者,唯备死而已。至五更,
鸣一声,忽然回转,众皆惊捧。良久,
鼻间觉有嘘
消息。至明,方语云,鬼两人,把帖来追。初将谓州县间,犹冀从容。而俄被使人曳将,怕惧,行亦不觉甚难。至一城郭,引
,见一官人,似曹官之辈。又领
曹司,聆(“聆”原作“然”,据明钞本改)读元追之由。云,某前生姓刘,是丈夫,有妻曰
氏。
氏悍戾,刘乃杀而剔其腹,令
氏无五脏,不可托生。所诉者
母。某便告本司云:“居
得
氏托生,即放某回。尽平生所有,与作功德,为计即可也。若今追某,徒置于无间狱,亦何裨于
氏哉?”本司云:“此则自辨之。”须臾,
氏者到。李恐
氏无礼,遂对官人云:“何得如此狡毒?”李
以私中之言对之。官人问
氏曰,何如。
氏曰:“冤系多年,别罪受毕,合归生路无计,伏取裁断?李氏又云:“且请检某算寿几何,若未合来,即请依前说。若合命尽,伏听
分。”官人云:“灼然有理。”遂召司命。须臾,一主者抱案
来。云:“李未合来,昨追时已检讫。”须臾更检,检
,捧呈官云:“更有十八年合在人间。”本司云:“且令随衙勘责,夜则放归耳。”彼
夜,所司放
,似梦而归也。自是人间日暮,追使即来,
鸣即放回,如常矣。郑虽贫苦,百计祇待来使。三五日后,使人惭谢郑曰:“百味之
,
所反侧,然不如赐茶浆
粥耳,茶酒不如赐浆
。又贫居易辨。”自是每晚则备浆
及粥,纸钱三五张。月十日后,每来皆语言商议,
李氏。李氏初每归来,并不敢言。自使人同和,兼许微说冥间事。常言人罪之重者,无如枉法杀人而取金帛。又曰:“布施者。不必造佛寺,不如先救骨
间饥寒。如有余,即分锡类。更有余,则救街衢间也。其福最大。”郑君兼凭问还往间一人寿命官爵。”回报云:“此人好受金帛,今被折寿,已
尽矣。然更有一官。如能改,即得终此秩。若踵前,则不离任矣。”又云:“每烧钱财,如明旦
送钱与某神祇,即先烧三十二张纸钱,以求五
,其神祇到必获矣。如寻常烧香,多不达。如是
秋祭祀者,即不假告报也。其烧时,辄不得就地,须以柴或草荐之,从一
以火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