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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回(3/3)

官纪录,士广额,另有恩旨十余条,不在此诏之内。此十二条专指妇女而言,真是自古未有旷典。”小山:“叔父可曾把诏抄来?”唐:“我因这诏有十二条之多,兼之学中众友都要争看,未曾抄来。

喜得逐条我都记得。你且坐了,听我慢慢细讲:

第一条:太后因孝为人之本,凡妇女素有孝行,或在家孝敬父母,或嫁孝敬公姑,如贤声著于闺阃,令地方官查奏,赐与旌表牌匾。

第二条:太后因‘求悌’二字皆属人之本,但世人只知妇女以孝为主,而不言悌;并且自古以来,亦无旌奖。殊不知‘悌’之一字,妇人最关要,其家离合,往往关系于此,乃万不可缺的。苟能姒娣相睦,妯娌同心,互相敬,彼此箴规,即是克尽悌,查明亦赐旌奖。

第三条:太后因‘贞节’二字自古所重,凡妇女素秉冰霜,或苦志守节。

或被污不屈,节烈可嘉者,俱赐旌表。

第四条:太后因寿为五福之首,凡妇人年届古稀,家世清白者,赐与寿杖牌匾。

第五条:太后因大内娥,抛离父母,长,最为凄凉。今命查明,凡五年者,概行释放,听其父母自行择;嗣后采选释放,均以五年为期。其内外臣民人等,凡侍婢年二十以外尚未婚者,令其父母领回,为之婚;如无父母亲族,即令其主代为择

第六条:太后因贫寒老媪,肩不能担,手不能提;既无六亲之靠,又乏薪之资,每逢饥寒,坐以待毙,情实堪伤。今命天下郡县设造养媪院。凡妇人四旬以外,衣;或残病衰颓,贫无所归者,准其报名院,官为养赡,以终其

第七条:太后因贫家幼女,或因衣缺乏,贫不能育;或因疾病缠绵,医药无;作弃之旁,即送尼庵,或卖为女优。苦况,甚为可怜。

今命郡县设造‘育女堂’。凡幼女白襁褓以至十数岁者,无论疾病残废,如贫不能育,准其送堂,派令母看养;有愿领回抚养者,亦听其便。其堂内所育各女,俟年至二旬,每名酌给妆资,官为婚

第八条:太后因妇人一生衣莫不倚于其夫,其有夫死而孀居者,既无丈夫衣可恃,形只影单,饥寒谁恤。今命查勘,凡嫠妇苦志守节,家贫寒者,无论有无女,月酌给薪之资,以养其

第九条:太后因古礼‘女二十而嫁’。负寒之家,往往二旬以外,尚未议婚;甚至父母因无力妆奁,贫图微利,或售为侍妾,或卖为优娼,最为可悯。今命查勘,如女年二十,家实系贫寒,无打妆奁,不能婚者,酌给妆奁之资,即行婚

第十条:太后因妇人所患各症,如经癸带下各疾,其症尚缓;至胎前产后以及难产各症,不独刻不容缓,并且两命攸关。故孙真人著《千金方》,特以妇人为首,盖即《易》基乾坤,《诗》首《关睢》之义,其事岂容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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