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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石狮鸣冤者,严禁始绝。即迎车驾而冲突仪仗,亦罪至充军。京控及叩阍之案,或发回该省督抚,或奏
刑
提讯。如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抑经言官、督抚弹劾,往往钦命大臣莅审。发回及駮审之案,责成督抚率同司
亲鞫,不准复发原问官,名为钦
事件。文武官犯罪,题参革职。
府、副将以上,遴委
员审理。同知、游击以下,遴委知府审理。巡
御史,顺治初犹常设。四年,从大理寺卿王永吉奏,差官往直省恤刑,然皆不久停罢。外省刑名,遂总汇于
察使司,而督抚受成焉。京师笞、杖及无关罪名词讼,内城由步军统领,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完结,徒以上送
,重则奏
。如非常大狱,或命王、大臣、大学士、九卿会讯。自顺治迄乾隆间,有御廷亲鞫者。律称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句问。在京大小官员亦如之。
若宗室有犯,宗人府会刑
审理。觉罗,刑
会宗人府审理。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
、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满日开释。屡犯军、
,发盛京、吉林、黑龙江等
圈禁;死刑,宗人府
黄册。阉寺犯轻罪,内务府慎刑司讯决,徒以上亦送
。八旗地亩之讼,属诸
现审
,刑事统归刑
。清初有都统会审之制,有
墙拘禁之条,至乾隆时俱废。旗营驻防省分,额设理事同知。旗人狱讼,同知会同州县审理。
河都统衙门特设理刑司,刑
派员听讼,三年一任。同治三年,以吉林狱讼繁多,诏依
河设立刑司例,令刑
拣派满、汉郎中、员外、主事各一员,分别掌印主稿,统归将军
辖。嗣吉林建省裁撤,而
河如故。
蒙古刑狱,内外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
及协理台吉等承审。康熙三十七年,曾遣内地官员教导蒙古王等听断盗案,后不常设。沿边与民人
涉案件,会同地方官审理,死罪由盟长
报理籓院,会同三法司奏当。在京犯斩、绞,刑
审讫,会理籓院法司亦如之。盛京刑
掌谳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之狱。秋审,会同四
侍郎、奉天府尹酌定实、缓汇题,盖皆特别之制。
凡检验,以宋宋慈所撰之洗冤录为准,刑
题定验尸图格,颁行各省。人命呈报到官,地方正印官随带刑书、仵作,立即亲往相验。仵作据伤喝报
位之分寸,行凶之
,伤痕之长短浅
,一一填
尸图。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许再行覆检,不得违例三检。如自缢、溺
、事主被杀等案,尸属呈请免验者,听。京师内城正
旗人及香山等
各营房命案,由刑
当月司员往验。街
及外城人命,无论旗、民,归五城兵
司指挥相验。检验不以实者有刑。
凡讯囚用杖,每日不得过三十。
审得用掌嘴、跪鍊等刑,
盗人命酌用夹
,妇人?指,通不得过二次。其馀一切非刑有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律虽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并罪在军、
以下,不轻用也。
凡审限,直省寻常命案限六阅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
事件并抢夺掘坟一切杂案俱定限四阅月。其限六月者,州县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督抚,督抚一月咨题。其限四月者,州县两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如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或在监患病,准其展限或扣限。若隔属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限满不结,督抚咨
,即于限满之日起算,再限二、三、四月,各级分限如前。如仍迟逾,照例参
。
察司自理事件,限一月完结。州县自理事件,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发事件,限一月审报。刑
现审,笞杖限十日,遣、军、
、徒二十日,命盗等案应会三法司者三十日。每月奏报,声明曾否逾限。如有患病及查传等情,亦得依例扣展。速议速题,均限五日覆。死罪会
,自科钞到
之日,立决限七十日,监候限八十日。会同题覆,院寺各分限八日。由咨改题之案,展限十日。系清文加译汉十日或二十日,逾限附参。盗贼逾月不获,捕役汛兵予笞,官罚俸。吏兵两
分则例,尚有疏防及初、二、三、四参之分。命案凶犯在逃,承缉、接缉亦
限开参。然例虽严,而巧于规避者,盖自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