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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减去半周。相加,又以次引距象限度次引不及象限,则与象限相减;如过象限及过三象限,则减去象限及三象限,用其馀;如过二象限,则减去二象限,馀数仍与象限相减,为次引距象限度。加减之,初均数减者,次引过象限或过三象限则相加,不过象限或过二象限则相减。初均数加者反是。为所夹之角,若相加过半周,则与全周相减,用其馀为所夹之角。若相加適足半周或相减无馀,则无二均数。若次引为初度,或適足半周,亦无二均数。求得对通弦之角为二均数,如无初均数,以次
心距地心为一边,次
半径为一边;次引倍数为所夹之角,次引过半周者,与全周相减,用其馀;在最
为所夹之内角,在最卑为所夹之外角,求得对次
半径之角为二均数。随定其加减号。以初均数与均
心距最卑之度相加,为加减泛限。泛限適足九十度,则二均加减与初均同。如泛限不足九十度,则与九十度相减,馀数倍之,为加减定限。初均减者,以次引倍度;初均加者,以次引倍度减全周之馀数,皆与定限较。如泛限过九十度者,减去九十度,馀数倍之,为加减定限。初均加者,以次引倍度;初均减者,以次引倍度减全周之馀数,皆与定限较。并以大于定限,则二均之加减与初均同;小于定限者反是。求得对角之边,为次均
心距地心线。又以此线及次引,用平三角形,以次均
心距地为一边,次均
半径为一边,次引倍度为所夹之角,次引过半周者,与全周相减,用其馀。求得对次均
半径之角为三均数,随定其加减号。次引倍度不及半周为加,过半周为减。乃以二均数与三均数相加减,为二三均数。两均数同号则相加,异号则相减。以加减初实行,两均数同为加者仍为加,同为减者仍为减。一为加一为减者,加数大为加,减数大为减。为白
实行。
求黄
实行,用弧三角形,以黄白大距中数为一边,大距半较为一边,次引倍度为所夹之角,次引过半周与全周相减,用其馀。求得对角之边为黄白大距,并求得对半较之角为
均。以
均加减正
平行,次引倍度不及半周为减,过半周为加。得正
实行。又加减六
为中
实行,置白
实行,减正
实行,得距
实行。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白大距之馀弦为二率,距
实行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黄
之正切。检表得度分,与距
实行相减,馀为升度差,以加减白
实行,距
实行不过象限,或过二象限为减,过象限及过三象限为加。为黄
实行。
求黄
纬度,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白大距之正弦为二率,距
实行之正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黄
纬度,距
实行初
至五
为黄
北,六
至十一
为黄
南。
求四
宿度,依日躔求宿度法,求得本年黄
宿钤。以黄
实行、月孛行及正
、中
实行各度分视其足减宿钤内某宿则减之,馀为四
宿度。
求纪日值宿,同日躔。
求
时刻,以太
本日实行与次日实行相减未过
为本日,已过
为次日。馀为一率,刻下分为二率,太
本日实行不用
。与三十度相减馀为三率,求得四率为距
正分数。如法收之,得
时刻。
求太

时刻,以本日太
黄
经度求其相当赤
经度。又用弧三角形,以太
距黄极为一边,黄极距北极为一边,即黄赤大距。太
距冬至黄
经度为所夹之外角,过半周者与全周相减,用其馀。求得对边为太
距北极度。与九十度相减,得赤
纬度。不及九十度者,与九十度相减,馀为北纬。过九十度者,减去九十度,馀为南纬。又求得近北极之角,为太
距冬至赤
经度。乃以本天半径为一率,北极
度之正切为二率,太
赤
纬度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太

在卯酉前后赤
度,太
在赤
北,
在卯正前,
在酉正后;太
在赤
南,
在卯正后,
在酉正前。以加减前减后加。太
距太
赤
度,太
赤
经度内减去太
赤
经度即得。得数变时。自卯正酉正后计之,
地自卯正后,
地自酉正后。得何时刻,再加本时太
行度之时刻,约一小时行三十分,变为时之二分。即得太

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