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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两”全属
虚乌有。
其次是各省所拨的官款,总计一百万两,照数转付旗昌银行,银数固然分毫不短,但古应
知内幕,指
这一笔百万银
中,盛宣怀等人中饱了四十四万两。
“证据呢?”各省官款是实数,都由阜康汇来,招商局派人来提走了白
的现银,转存外国银行。可是,付给旗昌的,不是现款,是旗昌的
票。”古应
有《申报》为凭,载明当时旗昌
票的行情是,票面一百两,实值五十六两。
这就是说,盛宣怀只须
五十六万两银
买
旗昌的
票,便可抵一百万银
的帐,岂非中饱了四十四万两。光是这两
,舞弊的证据便很确实了。
彻查的结果,掀开了整个内幕,盛宣怀与徐
等人所玩的
样是:
第一,以定银二万五千两,与旗昌订定收买的草约。
第二,挪用招商局的官款,收购每一百已贬值至五十六两的旗昌
票。
第三,以对抗洋商
船公司,挽回利权的理由,
词已集商
一百二十二万,说动沈葆桢拨给官本。
第四,
称已付定银二十万两,造成既成事实,并以运
冻阻,无须咨商北洋为借
,迫使沈葆桢单独负责。
第五,取得旗昌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
权,委托英籍律师担文,依法接收旗昌。
第六,官本一百万两汇到招商局后,盛宣怀等以旗昌
票,照面额十足抵换现银。
第七,应付旗昌余款,先由招商局官款中垫付四十余万两,尚短六十九万,由“官本缓息”、商
存息”以及保险费盈余等陆续给付。事实上现银与
票之间,仍有很大的一个差额,饱
私
。
所谓“官本缓息”是江南各省拨
招商局的官款一百九十余万两,应付利息,暂时停止“商
存息”是商
利息暂付一半,所余一半改为
本。这样陆陆续续,东挪西凑牵扯不清,
本是一盘糊涂帐。
哪知刘坤一尚未
奏,盛宣怀等人先发制人,列举了十八条申辩的理由,
禀北洋,由李鸿章抢先
奏,希望造成朝廷的先
之见,发生排拒刘坤一的意见的作用。加以盛宣怀的大肆活动,刘坤一的复奏,果然“留中”了。
李鸿章的复奏,照例要抄送南洋;刘坤一一看,真正是“歪理十八条”他的笔下很来得,当下亲自草拟奏稿,驳斥李鸿章。首先说明:李鸿章认为刘瑞芬等,查案不无错误,为盛宣怀极力剖辩,奏请免议;此则朝廷自有权衡,非臣下所能置议。不过,刘瑞芬等所禀盛宣怀的贪诈情形,颇为明确“有不敢不再陈于圣主之前者。”
首先要驳的是,李鸿章所陈,当初收买旗昌,请拨官本银一百万,并饬两准盐运使劝盐商就“盐引”派搭
份,预计可得银八十万两,再通饬南洋各省藩司、各海关
,随时劝谕富商搭
,并无已集商
一百二十二万两之说。刘坤一先引沈葆桢当年所奏“臣于病榻传见盛宣怀等,续据禀称,各商尽力攒凑,只能集成银一百二十二万两,所短之数,拟请南洋各省,尽力筹拨一百万两”的原文,向李鸿章提
质问:“如盛宣怀无此凑集一百二十一万两之说,则沈葆桢何所据而云然?如谓此一百二十二万两即系原禀请饬藩运海关劝商搭
之项,则事既经官,沈葆桢何以不于折内明晰声叙;又何以不札饬各司
查照办理?”
李鸿章又说,藩司、运使、关
并未“帮同劝谕,各商亦未即附本,仅集
银四万余两”虽有“官本缓息”等项,可以弥补此一百二十二万两的一
分,所短尚多,因而盛宣怀等不得不暂向钱庄借款来付旗昌,这也就是招商局利息负担甚重的由来。
对这一
,刘坤一分两方面来驳,一是由沈葆桢方面来看,倘如盛宣怀不是表明已集有商
一百二十二万两,而要动用官方力量劝谕商人附本,如此渺茫之事;沈葆桢能“轻掷百万库款”吗?
再是从盛宣怀方面来看,如果商
是照他所说的方法来凑集,那末“盐引”上派搭
份之事如何?各藩司关
劝谕富商附
,已有多少?理当
呈
问,而竟无一字之禀,甘愿以重息在外称贷,这是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