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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7)

十万两”全属虚乌有。

其次是各省所拨的官款,总计一百万两,照数转付旗昌银行,银数固然分毫不短,但古应知内幕,指这一笔百万银中,盛宣怀等人中饱了四十四万两。

“证据呢?”各省官款是实数,都由阜康汇来,招商局派人来提走了白的现银,转存外国银行。可是,付给旗昌的,不是现款,是旗昌的票。”古应有《申报》为凭,载明当时旗昌票的行情是,票面一百两,实值五十六两。

这就是说,盛宣怀只须五十六万两银旗昌的票,便可抵一百万银的帐,岂非中饱了四十四万两。光是这两,舞弊的证据便很确实了。

彻查的结果,掀开了整个内幕,盛宣怀与徐等人所玩的样是:

第一,以定银二万五千两,与旗昌订定收买的草约。

第二,挪用招商局的官款,收购每一百已贬值至五十六两的旗昌票。

第三,以对抗洋商船公司,挽回利权的理由,词已集商一百二十二万,说动沈葆桢拨给官本。

第四,称已付定银二十万两,造成既成事实,并以运冻阻,无须咨商北洋为借,迫使沈葆桢单独负责。

第五,取得旗昌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权,委托英籍律师担文,依法接收旗昌。

第六,官本一百万两汇到招商局后,盛宣怀等以旗昌票,照面额十足抵换现银。

第七,应付旗昌余款,先由招商局官款中垫付四十余万两,尚短六十九万,由“官本缓息”、商存息”以及保险费盈余等陆续给付。事实上现银与票之间,仍有很大的一个差额,饱

所谓“官本缓息”是江南各省拨招商局的官款一百九十余万两,应付利息,暂时停止“商存息”是商利息暂付一半,所余一半改为本。这样陆陆续续,东挪西凑牵扯不清,本是一盘糊涂帐。

哪知刘坤一尚未奏,盛宣怀等人先发制人,列举了十八条申辩的理由,禀北洋,由李鸿章抢先奏,希望造成朝廷的先之见,发生排拒刘坤一的意见的作用。加以盛宣怀的大肆活动,刘坤一的复奏,果然“留中”了。

李鸿章的复奏,照例要抄送南洋;刘坤一一看,真正是“歪理十八条”他的笔下很来得,当下亲自草拟奏稿,驳斥李鸿章。首先说明:李鸿章认为刘瑞芬等,查案不无错误,为盛宣怀极力剖辩,奏请免议;此则朝廷自有权衡,非臣下所能置议。不过,刘瑞芬等所禀盛宣怀的贪诈情形,颇为明确“有不敢不再陈于圣主之前者。”

首先要驳的是,李鸿章所陈,当初收买旗昌,请拨官本银一百万,并饬两准盐运使劝盐商就“盐引”派搭份,预计可得银八十万两,再通饬南洋各省藩司、各海关,随时劝谕富商搭,并无已集商一百二十二万两之说。刘坤一先引沈葆桢当年所奏“臣于病榻传见盛宣怀等,续据禀称,各商尽力攒凑,只能集成银一百二十二万两,所短之数,拟请南洋各省,尽力筹拨一百万两”的原文,向李鸿章提质问:“如盛宣怀无此凑集一百二十一万两之说,则沈葆桢何所据而云然?如谓此一百二十二万两即系原禀请饬藩运海关劝商搭之项,则事既经官,沈葆桢何以不于折内明晰声叙;又何以不札饬各司查照办理?”

李鸿章又说,藩司、运使、关并未“帮同劝谕,各商亦未即附本,仅集银四万余两”虽有“官本缓息”等项,可以弥补此一百二十二万两的一分,所短尚多,因而盛宣怀等不得不暂向钱庄借款来付旗昌,这也就是招商局利息负担甚重的由来。

对这一,刘坤一分两方面来驳,一是由沈葆桢方面来看,倘如盛宣怀不是表明已集有商一百二十二万两,而要动用官方力量劝谕商人附本,如此渺茫之事;沈葆桢能“轻掷百万库款”吗?

再是从盛宣怀方面来看,如果商是照他所说的方法来凑集,那末“盐引”上派搭份之事如何?各藩司关劝谕富商附,已有多少?理当问,而竟无一字之禀,甘愿以重息在外称贷,这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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