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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2/2)

“说定陶富翁朱公的儿,在楚杀人,四天狱中,尚未定罪,他家派人用金赂贿大王左右——所以,大王不是为怜恤楚国的百姓而大赦,大赦只是为了陶朱公的儿!”

楚王一听这话,然大怒,他说:“寡人虽不德,亦何致于如此势利,特为朱公之,施此恩惠?既然外面有这话,你看我置!”

陶朱公在定陶是个大慈善家,老二的人缘大概也不错,所以灵柩一到,合邑致哀,朱家的人自然更不必说,只有陶朱公浑如无事。

当然。庄生所用的方法,至少在原则上,陶朱公已经料定。可是他不能跟他的儿说破,因为在那个时代,最重“朋友”这一,从事一项秘密工作所取得的度默契,真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虽亲如父母妻,亦不可漏,这是朋友相到了某一个阶段,所必须严守不渝的一条规律——因为如此,所以“得一知己,可以死而无憾。”

“大王可知路藉藉,言甚盛?”

“什么言?”

象之事,大王垂谕,说要行善政以谢上苍——”

察理至明,料事如见,能够坦然接受打击,这些都是陶朱公所以能成为一个大企业家的主要原因。而朱老大虽然从他父亲手里接了庞大的事业,但目光如豆,可以断言他不可能有什么大作为:

等老大细说了在楚国的经过,陶朱公笑了,他对亲友这样说:“我早就晓得,老二一条命,一定要送在老大手里。他不是不友,没有尽到力量。其中有个理,老大是跟我一起在海边吃过苦的,知谋生不易,力维艰,所以把钱看得重,舍不得白白送给人家。老三就不同了,一生下来就见我富,要什么有什么,本就不知钱是从什么地方来的,于是挥金如土,毫不心疼。我本来要派他到楚国,就因为他不在乎钱,送掉了就送掉了,万万不会再去回想一下,这笔钱送得值不值?这一,老大无论如何不到,所以老二非死不可。此为势所必然,理所必至,没有什么好伤心的!老实说,等老大一走,我日夜盼望的,不是老二的人,是老二的灵柩。”

楚王的置是,立即召见“司败”——各国的司法首长,官衔都叫“司寇”只有楚国名为“司败”下令提审朱老二杀人一案,并且指示:“论杀!”“司败”遵王命判了朱老二的死罪“千金之”竟“死于市”!朱老大还不知是怎么回事,唯有买棺收尸,带着那一千镒失而复得的金,盘柩回乡。

“是啊!”楚王答:“昨天黄昏,我已下令封‘三钱之府’,准备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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