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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卷九百七十二(4/5)

。 窦温颜策奏(天福二年十月详定院) 前隰州蒲县令窦温颜策一十一件,可行者有二。其一曰:“伏见所在县令,有差百姓纸笔及课钱者。朝廷付以宰字,贵要抚绥,支给料钱,合专慎守。逐日纸笔之用,所费不多;随等力之名,皆有定数,多是擅放,甚为贪污。特望降以严条,除其宿弊。伏虑州县官逐月所给正俸,皆无见钱,使府给之时,皆是虚计算。伏请州县官所给料钱杂准折一依逐时估者。” 臣等参详,凡关课,皆是名。县宰将治凋疲,不合别生差。据兹条件,请赐改更,所给料钱,难议条理。 分别常参官奏(天福二年十一月中书门下) 准唐贞元二年九月五日敕,文官充翰林学士及皇太诸王侍读,武官充禁军职事,并不常朝参,其在三馆等诸职事者,并朝参讫,各归所务者。自累朝以来,文武在内廷充职兼判三司,或带职额及六军判官等,例不赴常朝,原无正敕。准近敕,文武职事官未升朝者,旧制并赴朔望朝参。其翰林学士、侍读、三馆诸职事,望准原敕分。其在内廷诸司使等,每受正官之时,来赴正衙谢后,不赴常朝。大朝会不离禁廷位次。三司职官免常朝,唯赴大朝会。其京司未升朝官员,?赴朔望朝参,带诸司职事者不在此例。文官除端明殿翰林学士、枢密院学士、中书省知制诰外,有兼官兼职者,仍各发遣本司供事。 请改正漏刻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漏刻经》云:“漏刻之制,起自轩辕。所以上揆天时,下著人事。”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长短,以黄去极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变。夫中星昼夜一百刻,分为十二时,每时有八刻三分之一。假令符天以六十分为一刻,一时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为正前,四刻十分为正后,二十分中必为时正。上古以来,皆依此法。自唐室将季,黄巢犯京,既失旧经,漏刻无准。 伏以见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原称已时,已未时,犹打午正,若不改更,终成错误。今每时初打一刻,至四刻后正时正牌,打八刻终一时,后一时却从初起,即上同往古,下验将来。 遵敕改定漏刻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臣等据诸家历数,及《太霄论》《漏刻》等经,皆以昼夜百刻,分为十二时,每时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时以打一刻起于时初,八刻终于时正。近取到秤较验,方知见行漏刻差误。假令以午时为例,从午时五刻上行作午时一刻,侵至未时四刻始满八刻,方终午时。此则午未两时中,各取半合为一时也。自日后至日以来,时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从时初打一刻,至四刻后正牌,八刻终为一时,后时却从初起。时辰自正,略漏无差。 卢灿策奏(天福三年三月详定院) 前守洪县主簿卢灿策云:“伏以刑狱至重,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且诸决狱,若关人命,即刑不合不知。请州府凡决大辟罪人,请逐季有无申报刑,仍录案款事节,并本判官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司判官名衔申闻。所贵或有案内情由不圆,刑可行覆勘。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议刑书,非唯免有衔冤,抑亦劝其立政者。”臣等参详,伏以人命至重,而国法须。虽载旧章,更宜条理,诚为允当,望赐施行。 李祥疏奏(天福三年三月宰臣) 李祥才光凤阁,志奉龙图,聪明有作诰之方,名无假人之理。以兹留意,爰上章,乃是大纲,且非小善,既叶圣人之教,可嘉君之言。所奏节度刺史、州衙前职员等事,望赐施行。 请准段禺修斋坛屋宇奏(天福三年四月详定院) 太常博士段禺封事云:“臣窃见雒京四面所有祠祭诸坛等,自近年以来,相次官员祭告,不住芟?扫除,渐似低平,久亏增饰。今乞下太常寺,牒河南、雒两县,应有系坛所,方以农务未兴之时,各勒逐近量差三十人功,添补修泥,须及原格尺丈阔。其斋虑有经费,据难修营,稍候秋登,亦望条理。自然百灵允集,万福攸归。”臣等参详,大凡祀祭,事在敬恭,惟于斋坛,最宜崇饰。 请详定明宗朝敕制奏(天福三年六月中书门下) 伏睹天福元年十月敕节文,唐明宗朝敕命法制,仰所在遵行,不得更易。今诸司每有公事,见执清泰元年十月十四日编敕施行,称唐明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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