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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于府,政可知也。荐之于朝,时可知也。冠章甫,
同行,望之君
哉,乃小人也。大凡小人之属,非
名厚禄贵胄之家而无之也。负贩之列,行君
斯君
也。轩冕之上,行小人斯小人也。率是小人在位,为法必苛,为政必僻。
之外,耗蠹齐人。此为弊之
者四也。 吁!皆游惰无业,残于国、害于农之大者。自馀琐琐,亦易驱除耳。然无士不可以为治世,无民不可以为国。唯明王择君
之人,有辅相之才,
治理之
,与之为政。先简其事,则(阙)省其吏,则人易以安。且今吏属太广,实扰于时。古者以十羊九牧,不知所从。今十羊百牧矣。?
之不足,何从知事。夫事简吏省,然后可以
惜农人,尽归其时。什一之外,除其赋敛,驱彼浮
游手之众,使归田穑,即仓廪必实,天下之民,
斯足矣。冠婚丧祭,车
第宅,尊卑之制,皆归诸令式。豪民富室,不得衣文组金玉,帏幕不得用缯彩,茵褥不得施锦绣。自
中至于王公之家,咸遵俭约,无使枉费尺帛,则天下之民,衣斯足矣。夫如是,化之以
,孰有不从?或曰:“斯论也,乃耳目之常。”夫儒者之言,犹人之
,若今日之
,明日以为常。
不之致而不之
,可乎?况
祖太宗得天下之初,从魏文公之言,以王
为治,不三年而化成。立国之基,斯为远矣。今复用其
,莫若用贤良,远邪佞,重农桑,禁游惰,废不急之务,可以丕复祖宗之耿光,尧舜岂远乎哉?何独治为! 刑论 刑罚之用,盖将以革人之心,劝之于善。所以小罪轻刑,以正其失。大罪重罚,以励其众。将刑,王者为之不举,以示仁恕之心也。弃人必于市,明其罪之死也。皆
迁人于善,岂图断其肌肤,残其支
,
其膏血,尽其
命,以逞于威怒者也?三代之后,五刑之用,劓刖之属,最可以为耻于众观者,则知其所犯,毁其父母之遗
,罔不潜痛于心。犯者不能讳其罪,亦可以永戒其恶,所谓有耻且格。及笞杖之法,易隐其迹,行乡而无愧。苟富贵而或得行者,其暴犯者不以为耻,诚哉免而无耻。汉文帝
缇萦之一言,废
刑用笞杖。及后笞者多死,文皇帝视明堂图,亦轻其罚,天下之狱几
。知刑罚者,治之
也,不可?舍。然罚无轻重,杖无大小,皆成之于胥吏之手,断之于
没之文。上之人其知乎?夫鞫狱之法,始于疑辨之中,成于案牍之内。吏与之者,舍其罪而彰其是。其不与者,除其善而彰其恶。又复刑律之中,或一与一夺,随其取舍,以为
,官必不尽知,此为弊之一也。画灰为狱,誓不愿
。刻木为吏,誓不愿对。狱吏之尊,声
之大,桎梏之重轻,?掠之多少,率由其意,孰可与争?此为弊之二也。又或
其伪而怒其真,恶其轻而思其重,或ㄏ其首,或批其颊,诟辱殴击,无所不至。又节其饮
,严其徽纟墨,外残其躯,内胁其心,壮士勇夫,且必
涕,孤弱之人,敢不从命?此为弊之三也。或上下其手,以取其信,或
染富室,以求资贿,则众知其非,不能即止。此为弊之四也。
狱既久,改为疑谳,远取支证,广擒党与,淹延岁月。以伺赦宥。此为弊之五也。捶拷之下,易以
抑,人之支
,顽非木石。若加其残忍,取其必然,诚虽无罪,百不能免。盖不胜其楚掠之毒,宁甘心于一死。狡猾之吏,断成其狱,故戮死之后,盗自他发。众方知其无辜,且桎梏之苦,笞捶之严,轻罪者愿重刑而获
,无辜者畏残害而求死者,狡猾之所能为也。即平人孰敢与吏为敌?公卿尊严,察视不及,台寺悬远,诉讼无门。死者不可再活,亲戚焉能申冤?何以
致和气,平一
旱?此为弊之六也。复有众皆知非,难加以法,当炎酷之时,秽其傍而成其疾疫,夺其饷而致其饥饿。圜扉严邃,守者罗列,亲戚之人,胡能知其
与不
,渴与不渴?但成其困,以取其毙。此为弊之七也。况外府法司,又为不
。或土
以镇其腹,或
纸以蒙其面。拘录所至,号呼莫闻。瞑然而去,孰知其由?昔东海误杀贞妇,致三年之旱。今天下之刑,昼常雨血,尚未足以
其冤愤。且刑罚者,远于人,非近于人。犯之者,皆自求之也,非刑之就于人也,皆人就也。上自天
,下至庶人,若为不
,必归于法。故商辛夏桀,悬首于白旗。此天
之刑也。则公卿之下狱,黎庶之就戮,又何足
哉?是知上下皆有分,故君
常怀畏惧。夫厉声变
,扬眉张目,乐刑罚以毒
之
命,殆非人类信豺狼之心也。故曾
曰:“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又于定国每岁决狱,先自
涕。悲哉仁者之心,
知刑狱之本。所以卫人,非以
人也。今天下之大,九州之众,一岁决狱之多少,皆由吏议,岂能尽平?莫若重明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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