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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部卷三百五十五(5/6)

同,商榷比拟,得其长者,谓之《秋》举。策问经义并问,并准前。 一,士习业,请令习《礼记》、《尚书》、《论语》、《孝经》并一史。其杂文请试两首,共五百字以上、六百字以下。试笺表、议论、铭颂、箴檄等有资于用者,不试诗赋。其理通、其词雅为上,理通词平为次,馀为否。其所试策,于所习经史内问;经问圣人旨趣,史问成败得失。并时务共十节,贵观理识,不用求隐僻,诘名数,为无益之能。言词不至鄙陋,即为第。 一,其有通《礼记》、《尚书》、《论语》、《孝经》之外,更通《德》诸经,通《元经》、《孟》、《荀卿》《吕氏秋》、《》、《墨》、《韩》,谓之茂才举。达观之士,既知经学,兼有诸之学,取其所长,舍其偏滞,则于理,无不该矣。试策问诸书义理,并时务共二十节,仍与之言论,观其通。 一,其有学兼经史,达于政,策略正,其词典雅者,谓之秀才举。经通四经,或二《礼》,或三家《秋》,兼通三史以上,即当其目。其试策,经问圣人旨趣,史问成败得失,并时务共二十节,仍与之谈论,以究其能。 一,学倍秀才,而词策同之,谈论贯通,究识成败,谓之宏才举。以前三科,其策当词理备,不可同于士。其所问每十节,通八以上为第。 一,其史书,《史记》为一史,《汉书》为一史,《后汉书》并刘昭所注《志》为一史,《三国志》为一史,《晋书》为一史,李延寿《南史》为一史,《北史》为一史。习《南史》者兼通宋、齐《志》,习《北史》者通后魏、隋《书志》。自宋以后,史书烦碎冗长,请但问政理成败所因,及其人损益关于当代者,其馀一切不问。国朝自祖下及睿宗《实录》并《贞观政要》,共为一史。 一,天文律历,自有所司专习,且非学者卒能寻究,并请不问。惟五经所论,盖举其大,不可不知。 一,每年天下举人来秋贡者,今年九月,州府依前科目先起试,其文策通者,注等第讫,试官、本司官、录事、参军及长吏连押其后。其问者,题策后云“问通若”,即相连印,并依写解为先后,不得参差。封题讫,十月中旬送观察使。观察使差人送都省司,随远近比类,须合程限。省司重考定讫,其第者,二月内符下诸诸州追之,限九月内尽到。到即重试之,其文策皆勘会书迹词理,与州试同即收之,伪者送法司推问。其国监举人,亦准前例。 一.诸名,都不涉学,昧于廉耻,何以居官?其简试之时,虽云试经及判,其事苟且,与不试同。诸皆令习《孝经》、《论语》,其《孝经》问五,《论语》问十,须问答熟,知其义理,并须通八以上。如先习诸经书者,任随所习试之,不须更试《孝经》、《论语》。其判问以时事,取其理通,必在责其重保,以绝替代。其合外州申解者,依举选例分。 一,一经及第人,选日请授中县尉之类,判第三等及荫授上县尉之类;两经授上县尉之类,判第三等及荫县尉之类;用荫止于此,其以上当以才。四经县尉之类。判第三等授望县尉之类。五经授望县尉之类,判第二等授畿县尉之类。明法,与两经同资;士及《三礼》举、《秋》举,与四经同资。其茂才、秀才,请授畿尉之类;其宏才请送词策上中书门下,请授谏官、史官等。《礼经》举人若更通诸家《礼论》,及汉以来礼仪沿革者,请便授太常博士。茂才等三科,为学既优,并准五经举人便授官。其杂人,量书判授中县尉之类,判第三等及荫者加一等。凡荫除解褐官外,不在用限。 一,其今举人所习,既从简易,士趋学,必当数倍往时。每年诸举人,主司简择,常以五百人为大限,此外任收杂。 选人条例 一、其前资官及新,并请不限选数任集,庶有才不滞,官得其人。 一、不习经书史,无以立;不习法理,无以效职。人以后,当宜习法,其判问请皆问以时事疑狱,令约律文断决。其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宏雅,超然群,为第一等。其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为第二等。判断依法,颇有文彩,为第三等。颇约法式,直书可否,言虽不文,其理无失,为第四等。此外不收。但如曹判及书题,如此则可,不得拘以声势文律,翻失其真。故合于理者,数句亦收;乖于理者,词多亦舍。其倩人暗判,人闲谓之判罗,此最无耻,请榜示以惩之。 一、其授试官及员外等官,悉不许选,恐抱才者负屈。若并分集,则侥幸者颇多。当酌事宜,取其折中。请令送所在审加勘责,但无偷滥并准人例试判送省。授官日以九品八品官请同黄衣选人例,七品六品官依前资解褐官例,四品五品依前资第二正官例。其官好恶,约判之工拙也。 一、旧法四品五品官不复试判者,以其历任既久,经试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识,不可复为伪滥矣。自有兵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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