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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如前将先合,后将即赴。
退应接乖者,斩。 一、贼来,可
军而不
者,斩。 一、令远探卓望,不觉贼来者,斩。 一、差探贼军,反
贼境,可往而不往,更相推托,及回不以实言者,斩。 一、有警急,不举烽;及见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警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承误而应者,不坐。 一、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斩。或围贼城不固,亦斩。 一、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他火者,斩。 一、行军不赴队伍,犯兰后
者,斩。 一、
仗不预修整,致临阵不堪施用;或给受之际,不即言上,致临阵败事者,斩。 一、
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在和允,即时裁遣,违者以违制论;所执显涉颇曲者,除名。 一、
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
承受日时,疾速奏报,迟者以违制论。 一、
军在
,及缘边城寨,支请受典级,敢减克粮
草料衣资赏赐者,不以多少,皆斩。 一、吏卒与贼私
通,或言语书疏者,斩没其家。 一、主吏役使不平者,斩主吏。谓指挥使已下。 一、不服差遣者,斩。 一、自相窃盗者,不计
多少,并斩。非
军临阵,自从常法。 一、巧诈以避征役者,斩。 一、避役自伤残者,斩。一、将吏受赃枉法,及论功定罪,故不以实者,斩。失者,委主帅量罪断遣。 妄张贼数,至误奏阵获者,亦斩。 一、隐欺破贼收获及死亡兵士资财者,斩。 一、以
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扇摇恐吓军伍,及犯阶级,于理不顺者,斩。 一、博戏赌钱
者,斩。非
军临阵,自依常法。 一、去失衣甲
械者,斩。主将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及故毁弃军装、或盗卖
械、军装而诈称去失者,亦斩。 一、大军在路遗落
械、衣
,皆须移在
傍,令收后人收候下营
,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认、及隐匿者,斩。收后人不收者,杖一百。 一、军中奔车走
者,斩。自指挥使以下,并须步
营寨,违者,杖一百。 营寨,谓主帅所在。 一、贪争财
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 一、讹言诳惑、妄说
、卜筮、
释、鬼神、灾祥,以动众心者,斩。 一、无故惊军,叫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呼惊众者,并斩。即贼乘暗攻营,将士辄呼动者,亦斩。 一、军中有卒警急及失火,在军人辄叫呼奔走者,所在官司得斩之。若在城守围中,亦斩。 一、放火者,斩,仍没其家。或遗火烧屋宇、军募及财
、积聚,通计钱二贯足已上者,斩。 一、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余人皆严备,若辄离本职掌、
队等
者,斩。 一、
贼境,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杀老幼及妇女,践禾稼、伐树木者,斩。如主将有命,令蹂践贼地禾稼、伐树木、或焚
庐舍者,不坐。 一、军士虽破敌有功,擅掘冢、烧舍、掠取资财者,斩。 一、
犯居人妇女,及将妇女
营者,斩。 一、贼使人
军,非主司,辄与语者,斩。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
者,斩。 一、行营吏卒私议军中事宜者,斩。 一、行营吏卒受他人财贿,情涉
通者,斩。亲戚供馈者,不坐。 一、得贼
书,吏卒即时封送大将,辄开读者,斩。如士卒有亲故赠遗书信者,领赴主将验认给付,违者,杖一百。 一、贼军弃敌来降,而辄杀者,斩。 一、破贼,先虏掠者,或
贼境擅虏掠者,斩。 一、破贼后,因争俘虏相伤者,斩。 一、战罢
军酒,徐缓而行,辄走者,斩。 一、违主将一时之令者,斩。谓随事号令。一、军下营,
行失伍;及樵牧汲饮
表外者,杖一百。 一、凡见奇禽异兽怪
营垒及捕获者,当时报主将。不告而辄传
者,杖一百。 夫三军之众,畏我则不畏敌,畏敌则不畏我,此赏罚之所以设也。明将知其然,故彰利示害以晓众,信赏必罚以劝功,及对阵
和,咸见?钺爵禄之
在,则士卒虽
勿战,亦不可得也。故使疲者勇,懦者决,
有幸生,退有必死焉。 昔战国时,秦人兵力最雄,盖能教蓄锐士,忸之以庆赏,?之以刑罚。凡民
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其有军功者,各以律受,上五甲首而隶伍家,以此为赏,民无不勉也。若军大战而大将死,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死敌,皆当斩。大将左右吏卒亡军者,皆斩。士卒有军功者,夺;无军功者,戍三岁。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战而亡其伍,同五人夺功;无功者,亦戍三岁。以此为罚,民无不惧也。 所以四世有胜,衡击六国,六国莫敢抗之,非幸也,有术数然也。是以善用兵者,诛大以为威,赏小以为明,刑上极而不避贵重,赏下通而不遣厮贱,诛戮一卒而万众畏劝者,用此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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