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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集卷六(3/5)

更板并架城内,去城五十步,卓幕。城中置望竿,七十尺。城外置羊城一重,其外掘壕一重,其外阔三步,立木栅一重,棚外更布棘城一重,棘外陷坑一重。 车营法凡车营法,车每五十步一乘,每百步取一乘为战车,车中战队。其车营及外营横排,在当中,拒枪在外,仍连车辕为左右厢和门。 木棚法凡木棚,因敌所,不及筑城垒;或因山河险势,多石少土,不任板筑,乃建木为棚,方圆下,随事埋,木重复,弥其阙。内重短为阁,外一重,长四尺,为女墙,皆泥涂之。栅外掘壕一重,阔二丈,一丈。木栅里,每百步造战楼一,中置望楼,以远探望。 绳营法凡绳营所以援,若敌境,刍牧不给,即须寻择草放牧;每人给?索一条,夜则为绳营,以护畜产。其制:立枪为杠,凡两重,上系?索,连绊相续。居营中布,官健牧人四面卫,使不得逸。营外复更铺,夜则环营击更鼓为备。内外军士各守本界,不得过从杂,即人无便以。 拒营法每人鹿角枪两枝,去前枪城三步布置,须首尾相系,鱼鳞布之,则牢固矣。 下营择地法夫下营之法,择地为先。地之善者,左有草泽,右有泉,背山险,向平易,通达樵木,谓之四备。大约军之所居,就去下,向,养生实,无以火为虑。居山在,居避卑。不居恶名,谓豆之类;不居无障,谓四通八达之,受敌益多;不居草,恐有潜袭,或被火烧;不居冲,恐有涨溢,或彼决雍。不居无及死,恐渴饮致病;不居无路,谓四面地溢,恐被围难解,及粮运阻绝。不居无草菜,恐军乏绝;不居下,恐人多疾病,军不利。 不居废军故城久无人居者,急疾无固守;不居冢墓间,与鬼神共夏宜居,以防暴;秋冬不居清涧阜,虑有延潦。兵法亦曰:山中之,谓之天;泽中之,谓之地中之下,谓之天狱;下中之下,谓之地狱。斥卤之地,草木不生,谓之飞锋。故村墟落、荒城、古寨,谓之虚耗;川谷之,乏无草,谓之天灶;穹隆钅敖背,四面平坦,谓之沃焦(亦名背);神祠社木,谓之天社;丘陵之上,大,谓之死地;大山之端,谓之龙。凡过此地,并去无留。常令我远之,敌近之,我迎之,敌背之,则此利而彼害矣。 缘营杂制法凡兵,每下营讫,营主即须当四司官典、司兵及左右,令分巡队,问兵士到否。如有未至,即差本吏主持畜产及。如逃走,即牒所在捕捉。 凡军下营讫,司骑及佐分行巡视驴,有疾者医,有疮者剪剔传药,有伤者申送,量事决罚。 凡下营讫,司胄及佐即巡队检校兵甲仗等。如有破绽损污,即须修葺磨砺。 如其弃失,申上所由,便为案记,准法科决。 凡在营,司仓及佐监兵士粮,封贮捻,勿令广费。 凡兵士,每下营讫,先令两队共掘一厕。 凡营垒既定,其自外屠沽贩卖人一切禁断,营内自易即不禁。 凡营门,各随近将校守把。杂职掌,亦专一门,不得杂。仍令识认,以防细。 凡军中,皆令三人或五人为保同行,不得分散。递相觉察,不得与外人私语军事,及受外人财贿,犯者重罪同保。 凡陷没人投来,当别差主务,勿使随军,恐为备用。 警备法凡军营下定,常须防御。于营外去幕二十步列队仗,如临阵对寇法,昼夜严警。纵雨雪,并队官,并不得离队。每营留五匹,并鞍勒放饲,防有警急,立要驰告。 凡都营警备之外,每军必别设兵候一曲,量战士三五十人,于当军四面三五里外要害之路,夜设外铺。每铺给鼓三面,自随。如夜中有贼犯大营,其外铺看贼与大营战,即从后鸣鼓大叫,以击贼后,乘得机便,必当克捷。 凡军营下定,夜则别置外探,每营以折冲、果毅迭作蕃次。每面四人,每人领五骑,于营四面,去营十里外游奕,以备非常。如有警急,驰报军中。或令军至一更时举火相应,贼见火号,不敢偷营。 凡军营遇夜,又于贼来要路以探骑为暗铺,各持新炬藏火,递相应接。仍于路左草中伏人,或于木遥望。如觉有贼,走报铺举火,前铺应了,即驰赴大军,大军亦置望烽人举火相应(烽制烽火门)。 凡铺,每三十里一铺,以押官押。 凡昼日有贼犯营,被犯之营即急击鼓,诸营以击鼓应讫,无贼之营即止,惟所犯之营非贼散,鼓声不得辄止。诸军各着衣甲持杖,看大将五方旗所指之方,即是贼来之路,装束兵甲,前布列,未得辄动。如须兵救,听大总止。 凡每夜定铺时,每铺令贮火烟五条,草一束,仍令火。若有警军,每铺并相救。传铺相报,不得隔越,仍举火炬照之。中军即击鼓,令诸营遍觉。将士俱被甲胄,持弓矢,见走者即,自然立定。贼若稍多,中军疾兵救援。其偷营警军,多作叫声,宜审辩之。 凡军营,虑有突犯,即于营外常置拓队防护,并留营战队充。其队去幕三十步均布,队间容队。若贼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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