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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八昭十七年尽十九年(5/10)

“夏之”至“天汉”

○正义曰:星孛文在冬,下经、传皆无其月。但冬以十月为初,故以夏之八月解之也。《月令》:“仲秋之月,日在角,昏牵中。”大辰是房心尾也。其星于东方之时,在角星之北,故以八月之昏,角星与日俱没,大辰见于西方也。天汉在箕、斗之间,于是时天汉西南东北邪列于天,大辰之星见在天汉之西也。今孛星又于大辰之西,而尾东指光芒,历辰星而东及天汉也。

申须曰:“彗所以除旧布新也。申须,鲁大夫。○彗,似锐反,又音息遂反。

[疏]“彗所”至“新也”

○正义曰:彗,扫帚也,其形似彗,故名焉。帚,所以埽去尘彗星象之故,所以除旧布新也。言此星见,必有除旧之事。

天事恒象,天恒以象类告示人。今除于火,火必布焉。诸侯其有火灾乎?”今火向伏,故知当须火,乃布散为灾。○向,许亮反,又作乡。梓慎曰:“往年吾见之,是其徵也。徵,始有形象而微也。火而见。前年火时。○见,贤遍反,下及注并同。今兹火而章,必火而伏。随火没也。

[疏]“今兹”至“而伏”

○正义曰:梓慎云:往年吾见之,是其徵也。当时火之时,而彗星已见,是随火而行也。今年火星之,而彗星章明,是彗渐益长,未即消灭,必当火之时,与火俱伏也。服虔注木“火而章,必火,火而伏”重火别句。孙毓云:“贾氏旧文无重火字。”

其居火也久矣,历二年。其与不然乎?言必然也。○与,如字,又音预。火,于夏为三月,谓昏见。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夏数得天,得天正。

[疏]注“得天正”

○正义曰:斗柄所指,一岁十二月,分为四时。夏以建寅为正,则斗柄东指为,南指为夏,是为得天四时之正也。若殷、周之正,则不得正。

若火作,其四国当之,在宋、卫、陈、郑乎?宋,大辰之虚也,大辰,大火。宋分野。○虚,起居反,下同。分,扶问反。

[疏]“宋大辰之虚”

○正义曰:虚者,旧居之也。陈为大皞之虚,郑为祝之虚,卫为颛顼之虚,皆先王先公尝居此地,谓之虚可矣。大辰,星名,非人居也,而亦谓之虚者,以天之十二次,地之十二域,大辰为大火之次,是宋之区域,故谓宋为大辰之虚,犹谓晋地为参虚。

陈,大皞之虚也,大皞居陈,木火所自。郑,祝之虚也,祝辛氏之火正,居郑。皆火房也。房,舍也。星孛天汉,汉,祥也。天汉,也。卫,颛顼之虚也,故为帝丘。卫,今濮县,昔帝颛顼居之,其城内有颛顼冢。○濮音卜。其星为大,卫星营室,营室,也。,火之牡也。牡,雄也。○牡,茂后反。

[疏]“火之牡”

○正义曰:兽曰牝、牡,牡是雄也。之书有五行嫁娶之法,火畏,故以丁为壬妃,是为火之雄。

其以丙若壬午作乎?火所以合也。丙午火,壬火合而相薄,少而火多,故不胜火。○薄,本又作搏,音博。

[疏]注“丙午”至“胜火”

○正义曰:丙是火日,午是火位。壬是日,位。故丙午为火,壬火合而相薄,则是夫妻合而相亲。亲则将行其意,或从火,或火从。但彗在大辰为多,及汉为少,少而火多,故不胜火。火行其意,必助之,故此丙、壬午之日,当有火灾。

若火而伏,必以壬午,尚未知今孛星当复随火星俱伏不,故言若。○复,扶又反。

[疏]“若火”至“壬午”

○正义曰:刘炫云:丙、壬午,虽俱是、火合日,但二字之内,先言彊。若火而伏,则连秋至历大用事。虽同其当先火,故疑火而伏,则必以壬午也。刘炫虽为此释,杜既无注,其壬午之事理则未详。

不过其见之月。”火见周之五月。郑裨灶言于产曰:“宋、卫、陈、郑将同日火,若我用瓘斝玉瓒,郑必不火。”瓘,珪也。斝,玉爵也。瓒,勺也。以禳火。○裨,婢支反。瓘,古反。斝,古雅反。瓒,才旦反。勺,上若反。禳,本亦作攘,如羊反,下同。

[疏]注“瓘珪”至“禳火”

○正义曰:瓘是玉名。此传所云皆是成就之,故知瓘是珪也。斝是爵名,玉字在斝、瓒之间,知斝亦以玉为之,故云“斝,玉爵也。”《周礼·典瑞》云:“祼圭有瓒”郑司农云:“于圭,可以挹鬯祼祭,谓之瓒。”《国语》谓之鬯瓒。郑玄云:“汉礼,瓒槃大五升,径八寸,下有槃,径一尺。”《考工记·玉人》云:“祼圭尺有二寸,有瓒,以祀庙。”郑玄云:“瓒如槃,其柄用圭,有前注。”郑玄《诗笺》云:“圭瓒之状,以圭为柄,黄金为勺,青金为外,朱中央。”是瓒为勺,共祭祀之也。裨灶用此三以禳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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