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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荷兰(3/10)

,数代之后,与宗主的关系必日趋淡漠,各支裔与地方的关系加。但艮第这四个房系之中有三个支裔各自向外发展,其继承人或死于英法百年战争,或死于法国内战,或在低地国家之内争中参与败方而被放逐,多绝嗣而无后,他们所承继的省份,透过兄终弟及的办法汇归艮第之正宗。

所以菲力普之长绰号为“约翰无畏”(JohntheFear-less)及孙并号为“菲力普好人”(PhiliptheGood)继承大统时,艮第已将低地国家内各诸侯亲王一扫而光(其中仍有一些统治不及的地区则在政治上并不重要),尤特列克特及列日(Liege)主教区之主教则派亲戚家人充任(尤城主教大卫为菲力普好人之私生)。这样一来,艮第的领域在瑞士至北海之间连成一片,有在今日德法之间造成第三个大王国的形势。

菲力普好人之“查理冒失”(CharlestheBold)于1466年嗣位。他们祖孙三代统治低地国家约50年,极力支持这地区经济的发展。14及15世纪,德国北的自由城市联结而成汉撒同盟(HanseaticLeague),有垄断波罗的海至英海峡商业的趋势,并且以武力作商业的后盾。艮第的公爵支持荷兰及齐兰(Zeeland,与荷兰为邻的另一滨海省)的海员,鼓励他们向汉撒同盟的城市作战。艮第也竭力使安特卫普成为世界上第一的港与国际城市。如此一来低地国家国民实受其惠,也乐于有这样一个保障其安全的王室。

艮第既开拓了一个纵长500英里横宽300英里的王国,即必须对全境的统御经理作筹谋一致的打算。于是在每一个省,派总督(stadhouder或stadtholder),以代替原来的诸侯皇(后来荷兰独立时,其主政者仍用这官衔发难)。召开一个全国议会(states-general),决定低地国家内的税收,以便支持艮策公爵的军费。这已经是超过前例,因为过去每省自为一单位,要募兵筹饷时也只临时磋商于各省。而查理冒失所创设的司法,与当地人提倡的地方自治有很大的抵。在他督导之下,低地国家开设了一所最法院,规定以后各地的公文全要用拉

丁文或法文,而且法律是以罗法为据(因为低地国家的人民,尤其荷兰人,向来使用习惯法和不成文法)。这政策一公布就引起普遍反对,列日农民反叛,打死境内的法官律师。荷兰的一个乡镇更自行创造一个条例“凡有引用外国或冷僻法律名词而不译为通用荷兰文者”一律罚款两镑。1476年全国议会否决了查理征税筹饷的要求。

要是这僵局继续下去,以后的发展将无法逆料,但是翌年(1477)查理冒失战死,继承者为20岁的女公爵玛丽。艮第公园在战后失掉了艮第(此地从此成为法国领土),只成为低地国家的王室。一时各省重要人士聚会于更特(Ghent),草拟一份文件叫“大特权”(GrootPrivilegie)。内中说明最法院不能复各地法足能解决的案件,各地产业所有人及市镇不能被传答复他们境域之外的问题,所有公文一律用低地国家内之语言;除非产业所有人同意,女公爵不得对外宣战、在境内税或铸币。所有官员都要由本地人充任,即是女公爵本人的婚姻,也要经过各市镇同意。

当时低地国家正遭逢内及法国侵的威胁,玛丽迫于无奈,只好接受。“大特权”有如宪章,本迫执行的力量,只是彰显低地国家构成时的内向格。此后1579年的尤特列克特联盟(UnionofUtrecht)是荷兰独立的先声。盟内宣言即申明各省城镇原有的特权不因同盟而失效,同盟对重要事件的行动,必须获得所有各省全一致同意。

玛丽之婚姻使低地国家刚脱离艮策的掌握,又陷哈布斯堡(Hapsburg)皇室彀中。玛丽与奥国大公爵麦西米林(Maximilian)联婚,原有低地国家人士赞助。15世纪末年法国邻压境,有了一个德奥血统的皇作驸,也可以借此将力量稍微平衡。不料哈布斯堡朝也在利用联姻扩展地盘,较艮第更胜一筹。所并吞的不止是公国、郡国的小地盘,一来就并吞一个现代型欧洲国家。麦西米林本人则被选为神圣罗帝国的皇帝(当日神圣罗皇帝还由七个国王主教等推举,16世纪以后就由哈布斯堡家世袭),至他孙查理五世时,低地国家的首长不仅是神圣罗帝国的皇帝,而且拥有奥地利。又通过奥地利掌握匈牙利和波希米亚(今日捷克),同时还兼西班牙国王,更因后者的关系,控制了意大利半岛和洲一些领域。哈布斯堡家族括半个欧洲,引起英国和法国的反应。尤以法国看自己的领域被哈布斯堡王朝三面包围,亟思抵制。于是以远近攻的办法,纠结欧洲更外围的盟友如土耳其、苏格兰及瑞典、丹麦行一更大规模的反包围。

低地国家包括今日之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原来希望在一个国王之下,有一安全保障,其立国之政策则为局外中立、地方分权,以便各城镇各自发展本的经济利益。而此时(16世纪)看局势之发展与他们的愿望愈来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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